誰來還我錢
打騙肅毒懲貪污
被害人損失應由公權力保障追回
從拍賣吳淑珍的珠寶談起
報載法院將公開拍賣沒入的吳淑珍貪汚所得的珠寶,這是法律規定追回陳水扁貪汚所得附帶罸款的一部份,伸張了司法正義,用公權力强制這位前〝第一夫人〞和她的〝貪腐總統〞夫婿將從國庫騙取的利益,歸還國庫,使受害的國庫不致蒙受或减少損失的司法行為,大快人心!
公務、公職人員貪污公帑,是利用其身份、職權以不法的手段騙取國庫的錢財,法律規定在定案後,須追回不法所得,歸還國庫,保障了被害的國庫不受非法侵佔的權益!但法律却沒有同樣的規定;來保障刑案詐騙罪被定案的詐騙犯必須被强制反還受害當事人被詐騙的損失,更且將詐騙罪的量刑從輕,輕到五年以下,以致社會上詐騙犯行泛濫,詐騙集團更越出國界,到他國使用高科技器材泡製國際詐騙案,最近就鬧出了〝外交事件〞,國人與大陸共犯合作,詐騙大陸同胞上億人民幣金額的大案,十四位涉嫌的國人被遣送大陸偵辦,因而導致管轄主權的爭議; 事實上我不支持將他們送回臺灣受審,因為制裁犯罪的司法公義不得申張,他們回臺出庭後,將因犯行本刑在五年以下,依法應予交保,而受害人皆在大陸,不能出庭作証,依法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結果就是逍遙法外!